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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航两用物项出口拟改“登记即走”出口凭证,商务部征求意见

全国收录 2026.10.23进行中

发生了什么

商务部就《民用航空领域相关两用物项出口凭证管理办法(征求意见稿)》公开征求意见。办法共22条:民航企业出口有关物项用于出境维修、维护、租赁等合理用途,无需逐单申请许可证件,登记填报信息后自动获得出口凭证、自行出口;适用主体包括国内外航空公司、飞机维修企业、年均营业额20亿元以上专营航材进出口企业、飞机和相关物项制造企业等。据转载的商务部通知,意见反馈截止2026年11月13日,以商务部原文为准。

适合谁

航空公司、飞机维修企业、航材进出口企业、飞机及零部件制造企业

如何参与

经营参考梳理出境维修、备件出口的业务量与流程,评估登记制带来的周期变化,可在截止前通过商务部公布渠道反馈意见

截止时间

2026.11.13(还剩 21 天)

原始来源

商务部 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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